不知不觉间我们又迎来了2019年的最后一个月,最为财务人来讲,年底的事情总是格外多。不过这本月底前,大家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,赶快来看看,一定对你有用。 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9〕13号)的规定: 五、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(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)或者连续4个季度(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)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,在2019年12月31日前,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。
今年底之前,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仍可以继续选择转为小规模!注意,该政策是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。 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第九条的规定,如果想在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,必须于当年12月确认自己下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向单位(扣缴义务人)报送,未在12月份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自下年度1月份起暂停为其扣除专项附加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进行扣除。
为了下年度你能够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,需要在12月份进行确认。 参考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)规定: 六、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、费用,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、费用的有效凭证,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,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;但在汇算清缴时,应补充提供该成本、费用的有效凭证。
对于2019年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,由于未及时取得发票,只要你在账面上预提了,而且在汇算清缴时及时取得了发票,仍可以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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